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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首次提请审议

发布时间:2008-09-13北京创业政策
[北京创业网-www.09010.com]消息: 人大首度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 促进就业将有法可依 新华社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6日首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对促进就业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建立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作出规定。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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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首度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 促进就业将有法可依
 
  新华社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6日首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对促进就业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建立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作出规定。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2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十一五”期间,中国就业工作仍然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他说:“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数据显示,到2010年,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
 
  五大问题施压就业
 
  田成平表示,“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
 
  二是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一些传统行业出现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而一些新兴产业、行业和技术职业需要的素质较高的人员又供不应求。
 
  三是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突出;一些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原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
 
  五是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比较普遍。“需要对其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田成平说。
 
  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田成平说,为了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草案提出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根据草案,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
 
  对于妇女、残疾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草案鼓励社会各方面开展创新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建立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
 
  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明确规定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
 
  县以上政府应建失业预警制

 
  根据草案,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另外,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
 
  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等。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制定就业促进法,将现有促进就业的各项措施上升为法律,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短评快  踏出第一步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业必须稳定;要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各项现有措施就应该上升为法律,以使就业促进工作有法可依。从草案提出的一个体系、三个制度来看,《就业促进法》的法律框架已具雏形。当然,有法可依之后,更关键的将是有法必依。促进就业立法程序的启动,只是踏出了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