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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发布时间:2008-09-13北京创业政策
[北京创业网-www.09010.com]消息:项目名称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各
[北京创业网-www.09010.com]消息: 项目名称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应当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条件
一、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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