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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点子

2007年起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提高一倍

发布时间:2008-08-31创业点子
[北京创业网-www.09010.com]消息: 从2007 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将有重大调整。根据11月9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明年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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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 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将有重大调整。根据11月9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明年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一倍,中央分成部分主要按基本农田面积分配地方。   

      该《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不变,各等别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新规定将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针对一些地方不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直接向用地单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情况,《通知》规定,对于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该《通知》还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  

      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用地单位。  

      国土资源部方面表示,由于新增建设用地调整的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只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不会增加用地成本。  

      据了解根据该《通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标准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但为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额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另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其收入仍然全部用于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