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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德夫连锁项目面向全国诚征各地加盟

[北京创业网-www.09010.com]消息:

曼德夫成立的主旨是为了配合中国人的饮食习惯,提高国内餐饮水准,将世界各地的美食精品经曼德夫演化后成为营养、卫生、方便的食品。关键技术已获得国家专利,在全球拥有2000多家连锁餐厅,主营炸鸡、汉堡和三明治,是美国快餐行业七大品牌之一。


行业分析
■ 西式快餐备受国人欢迎
  自从中国北京出现肯德基、麦当劳以来,这种以全新的面貌、现代化管理方式、/"吮指回味/"的口味,短短几年就风靡全国,成为大中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其消费者之多、效益之好、利润之高,令国内饮食界为之瞠目。如福州东街口肯德基餐厅400平方米营业面积,99年6月1日日营业额突破18万元,创下了肯德基餐厅的世界纪录,曼德夫宁波餐厅、曼德夫汕头餐厅也创下日营业额突破10万的纪录。著名西式快餐在中国之所以有如此娇人成绩,离不开其雄厚的实力和拥有制作技术及配方,当然离不开全国的广告支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西方文化的进入,人们对/"吃/"不再是吃好就能满足,现代人寻求的是吃的文化。气氛、快捷、方便、新鲜、美味、卫生、经济、时尚是现代人更是年轻一代对/"吃/"的一种追求,曼德夫的用餐环境、口味、服务、管理决不输给肯德基或者麦当劳。曼德夫企业拥有自己独特的餐饮文化和一流的口感才能历经数年市场考验而长盛不衰。

商业背景
曼德夫成立的主旨是为了配合中国人的饮食习惯,提高国内餐饮水准,将世界各地的美食精品经曼德夫演化后成为营养、卫生、方便的食品。曼德夫是英文/"Wonderful/"即/"好极了/"谐音,曼德夫标志寓 意着升起的太阳;中间的/"M/"是曼德夫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它内含的二个 /"N/"代表着合作和团结,寓意强强联手。曼德夫所有的技术、配方、管理是香港曼德夫集团有限公司和福州曼伯罗食品有限公司1998年联合从美国MINNEBEARL(曼伯罗)公司引进中国市场,有关标志、技术已在中国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关键技术已获得国家专利,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号:ZL99 2 29995.0。美国MINNEBEARL成立于1968年,在全球拥有2000多家连锁餐厅,主营炸鸡、汉堡和三明治,是美国快餐行业七大品牌之一。香港曼德夫集团是一家致力于全球饮食业创新与发展的综合性实力企业,在海内外享有广泛的知名度。
  福州曼伯罗食品有限公司和福州曼德夫食品有限公司是福建省唯一的食品配方研制,开发机构(属科学研究业)曾为国内外大中型食品厂,餐饮连锁店设计,配制过配方,在行业内拥有极高的信誉度和知名度。
 

 

市场分析
中国加入WTO后,西式快餐今后将更有市场,据统计,2001年中国快餐市场消费额达3600亿,2002年将达到4000亿人民币,并且以平均每年16%以上的成长率继续成长。而麦当劳、肯德基、德克士、曼德夫几大西式快餐营业额综合起来计算,占比例也不过2.2%,这些数据说明快餐市场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对于中式快餐而言,在怎样将食品的制作标准化是其还未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时,西式快餐连锁市场已经成熟,如果再适当引进一些当地喜欢的美食、地点选择正确、管理好,想不火爆都很难。然而,由于西式快餐是/"现金流/"高利润行业,一些杂牌/"西式快餐厅/"如法炮制,这些所谓西式餐厅连锁企业,有些连商标都还没注册更无专利或有知识产权,却在全国发展连锁餐厅,由于本身不具备连锁能力,所以加盟者风险巨大,他们提供给加盟者的设备、配方、技术等非常简单,更无法提供管理和配送,与真正西式餐厅的距离相距甚远,其品质无法留住消费者,更不用说提供/"食品/"以外的东西了,所以这些餐厅往往生意平淡,这也是中国目前杂牌西式快餐厅的现状。

 


战略实施计划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 2月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财务计划
连锁经营模式: 直营,特许, 加盟店发展模式: 单店特许,
开店基本投资额: 5 至 15 万元 加盟费: 8000 元
特许权使用费: 0 元 保证金额: 10000 元
合同期限: 1 店铺面积: 20 平米
连锁店选址要求: 地处商业区、密集居住区、各类超市等人流量大的地段
店铺总数: 52 加盟店铺数: 46
开始特许经营时间: 2000-01-01 是否多品牌经营: 否


电话:0591-87610591
公司:香港曼德夫集团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mdf.com.cn/
地址:福州市东大路8号花开富贵财经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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