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对7类中小企业税收有优惠
《实施办法》规定,以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在税收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和省级以上贫困县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农村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实施办法》还对中小企业融资和对向中小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的处罚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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