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市里开了个店, 开始做标准件生意, 不久, 来了一个外省公司的新客户, 几次生意往来还算讲信誉, 每次该公司业务员来提货, 三、五千金额的同城转帐付款总能到帐, 小王渐渐放下心来, 也就一直没过问其具体经营地点. 只要货能卖出去, 并在银行转帐兑付,管他经营地点呢!
一日, 该公司业务员又来店里要货来了, 这次要的货较以往的量要大, 小王虽说有点犹豫, 但有前几次的诚信基础, 又驾不住对方业务员巧舌如簧般的说服, 最终还是让提走货了,并按以往惯例只留下一张转帐支票.第二天,小王持票到银行转帐兑付,才发现该公司的本市帐号竞是空头!
小王这下子慌神了,急忙给那个业务员打电话,手机已关机,有时候即使打通了也不回电;想在本市找找其经营地点,但又不清楚,大海捞针一样又难找;到外省找去,没出过远门的小王人生又地不熟,也没打过官司,起诉得先交一笔诉讼费,执行与否还说不准,还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这下可是犯难了.
失去希望和信心的小王,无奈之后来到笔者办公室,哭诉完事情经过,并恳求帮帮忙.经询问并认真研究分析几次交易经过和这次的转帐支票,确定了解决问题的实施方案.
后在笔者的协调帮助下,不到两小时就拿回了货款.你想知道如何解决的吗?
自愿参与,.请各界商友参与交流,你遇到这类问题又是如何解决的呢?
两小时收回货款的经过和方法:
一. 分析和判断:
公司跨地区经营应先办理异地工商、税务等经营手续,公司名称依登记规定应是***公司***地分公司,或***公司驻***地经销处(部)。企业在银行开户,应持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证照先办理开户许可证,凭人民银行的开户许可手续才可开户转帐。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有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票据法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从转帐支票来看,签发转帐支票的出票人却是该外省公司,显然,该外省公司也没在工商等主管部门办理异地合法经营手续,属于异地违法经营。仅从出票人的名称判断,其开户银行应在没有开户证情况下违规为其开的户,且该公司业务员先是以小骗大,逐渐取得小王信任,又恶意签发空头支票,借此提走数额较大的货物,并故意失去联系, 其行为已不仅仅是商业失信和一般纠纷性质,存在诈骗嫌疑!
二. 交涉解决:
基于以上分析判断之后,笔者即刻赶到该外省公司在本地的开户银行,径直来到行长办公室,说明来意,并客观陈述了事情经过,客套一番争得谈话余地后,开始与行长对话正式交涉解决问题:
笔者问:你行是否有该公司的开户许可证?
行长答:肯定有!
笔者问:那就劳请行长现在查找一下!
(碰巧看见办公桌上有一撸子许可证和开户索引)
行长:......(翻看了足有好几分钟后)
怎么没有呢?(呵呵,笔者心想,怎么会有呢!)
笔者:按照异地经营合法手续和人民银行开户许可办理等规
定,该公司开户名称中依法应带有本地字样!
行长:对,规定如此!
笔者:既如此,人行不会违规许可开户,也相信你们不会!
行长:是的,是的!
笔者:但事实是:该公司没许可证,你行却为其开了户!
行长:也许我们个别人员开户把关不严,存在疏漏。
(开始承认工作失误...)
笔者:经营手续不全,无开户许可证而开户,说轻了是个违规开户问题,你行要受人行行政处罚; 说重点,违规开户导致其涉嫌诈骗的行为得逞,你行有推卸不掉的法律责任!但今天不是为追究谁的责任而来,是为解决问题,希望行长给予配合!
行长:好,一定配合,你打算如何解决?
笔者:你行现在就联系通知该公司业务员前来,但注意保密,不必说什么事情!
行长:这没问题,....(电话联系上并说好马上赶来);
行长:请你稍等!
(又电话通知营业主任上来);
你现在就去查一下该公司帐号金额,之后即刻上来!
(呵呵,行长开始着手解决问题了...);
营业主任:(一会回告)今天该公司帐号刚进10万元!
行长: 注意!没我的话,暂不得转走动用!等候协商解决 问题。 (呵呵,行长下指示了)
......(一刻钟后)
业务员:行长,急招我来,什么事情呢?
行长: 你小子,怎么做违法的事情呀!赶快讲清情况,并马上配合解决问题!
笔者:(说明情况后)你异地违法经营,又恶意空头,已涉嫌诈骗,我们本可以立即扭送你到公安机关, 但问不大,时间不长,解决即可。 你说呢?!
(稍带严肃);
业务员:(战战兢兢.....)
我...我.立即提现,有多少损失,你说,我赔!
笔者 :损失不大,不必赔偿了,提出货款等额现金即可!
行长:(对业务员说):你还不快下去办理提现!
...10分钟后,业务员给付了货款现金,退还其空头支票,笔者走人!
从接手到问题解决不到两小时。
三. 办案体会:
这是多年前经历的一个真实案例,笔者回忆整理出来,并愿与各位商友交流,我们遇事一定要冷静理智,有理、有节并理直气壮地依法交涉解决问题,事情总是有办法解决的,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均应严格依法。
